各二级学院团委:
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和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和重要政治职责,是党团血脉联系的组织依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宿州学院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24年上半年团组织“推优入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年满18周岁的中国青年中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推荐条件
按照《宿州学院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文件要求执行。
三、“推优”工作程序
1.各分团委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学校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并按照工作计划适时开展“推优”工作。“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推优”比例和“推优”次数。
2.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充分了解所在团支部团员中入党申请人的情况,经分团委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
3.各分团委审核团支部提交的推荐材料,对被推荐人员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汇总被推荐人员的考察情况,填写《宿州学院团组织推优入党登记表》《宿州学院共青团推荐党员发展对象登记表》(见附件2-3)向党支部推荐。
4.经基层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分团委应当在1个月内向所在团支部通报传达。对经基层党组织预审未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分团委督促和指导团支部进一步做好培养教育考察。
5.基层团组织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具体工作程序参照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汇总被推荐人员的考察情况,填写《关于“推优”工作的情况说明》向党支部推荐。
四、工作要求
1.各分团委应当主动争取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每学期末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校团委报告本学期“推优”工作情况。
2.强化督导考核,将“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分团委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分团委和团支部应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各级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3.在“推优”工作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录入“智慧团建”系统。为及时梳理和汇总全校“推优”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分团委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智慧团建”系统(见附件4)。
5.各分团委在团组织“推优”工作完成后,于2024年3月20日前将《关于团组织推优入党工作的报告》(见附件5)纸质版报送至校团委组织办公室(逸夫楼407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 系 人:高歌 苏喆
联系电话:0557-2871885
联系邮箱:szxytw3685087@163.com
特此通知
共青团宿州学院委员会
2024年3月5日